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6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中文,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8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65597.02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65597.02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二、若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0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两处,但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另案查封房产因腾退纠纷正在诉讼之中,待二审后本院依法处置该房产。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二处,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两处,但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另案查封房产因腾退纠纷正在诉讼之中,待二审后本院依法处置该房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道兵
审 判 员 张 霜
审 判 员 吴 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成
书 记 员 肖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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