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89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09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0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38元,减半收取20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 莉 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文静
书记员黄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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