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2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前,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将军支路7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承利,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鸿宇世纪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中路31号富源同坐A地块C栋4楼3号[云关乡]。
法定代表人:王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芸,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宇世纪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0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0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兴权
审判员 李 蓉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正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