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财保1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盛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田军。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中文。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盛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做出(2021)渝0117执保212号裁定书,采取相关保全措施。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履行支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盛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盛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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