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676082。
法定代表人:龙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村八社用代码915001177626670637。
法定代表人:陈孝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兴全,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金额为800145.92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查询到的存款、房屋均涉及查封,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也派人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及收入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收入、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权益。
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到位标的为本金800145.92元及利息。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调查笔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冬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