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附**iv>
法定代表人:龙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中建五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富强北路交叉口东北角****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6。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商业****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景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建五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7元,减半收取16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熊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