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525号之一
原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0层2-6-1号、2-6-2号、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676082。
法定代表人:龙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清,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纱巾街道后亭社区茅洲山工业园区全至科技创新园参号楼1层S-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938252X。
法定代表人:刘水。
被告: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88号附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269832。
法定代表人:梁丽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系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