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字第5277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陈学,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奥体路**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676082。

法定代表人:龙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