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字第5277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陈学,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奥体路**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676082。
法定代表人:龙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