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03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区奥体路1号附6—12—14。
法定代表人:龙勇。
被执行人: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文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案款169500元,剩余案款150934.27元未执行到位。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