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

重庆铁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215号
原告:重庆铁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305号时代阳光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JECL31。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露,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第8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1464G。
法定代表人:庞华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铁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铁梓丰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铁梓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俊杰
书记员吕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