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

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65号之一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E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0P3994。
法定代表人:朱川菊,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第8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1464G。
法定代表人:庞华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品
书 记 员    谭燕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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