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409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海尔路**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1464G。
法定代表人:庞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晖,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路****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D5264312。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涉及抵押和多轮查封,现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21年12月8日,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2369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李传昌
审判员刘伯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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