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6256号
原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第8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146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平,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对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提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2)渝0105民初6244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需将本案并入(2022)渝0105民初6244号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并入本院(2022)渝0105民初624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睿
书 记 员 郑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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