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

重庆铁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11号之一 原告:重庆铁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305号时代阳光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JECL31。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第8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146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铁梓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梓丰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艺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梓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际艺术公司支付材料款343,029.37元;2.判令国际艺术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至款项付清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1日铁梓丰公司与国际艺术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铁梓丰公司提供钢材,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因国际艺术公司增加采购需求,双方另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相关事项。2021年8月30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总计供货金额为625,254.5元,期间国际艺术公司已支付282,225.13元,尚有343,029.37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铁梓丰公司因《材料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提起本案诉讼,属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材料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即国际艺术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以需方国际艺术公司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符合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因国际艺术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