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荣县公路养护段,住所地四川省荣县。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自贡路桥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荣县公路养护段、原审被告四川省自贡路桥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民初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本案所涉工程的病害处理费用,并不包含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3民再2号中,上诉人未对此费用向法院主张权利。原审裁定认定为重复诉讼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017年11月9日,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