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302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路桥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路桥总公司银行存款255,53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