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哨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东昱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哨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庆,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孙艺心(又名孙丽辉),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东昱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庆、孙艺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东昱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庆、孙艺心应偿还借款本金25314275.9元及利息等损失。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孙艺心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7900元,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3900元,被执行人杨庆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2000元,在中国银行有存款1000元,在中信银行有存款900元,本院已经划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还反映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东昱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庆、孙艺心名下其他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证券开户信息。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鄂0607执恢12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孙艺心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的部分租赁费,合计209960元。2021年12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通过本次执行,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25660元,因被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湖北东昱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庆、孙艺心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