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3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庆,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孙艺心,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哨兵,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杨庆、孙艺心、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607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杨庆、孙艺心、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明,五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询,亦没有查到五位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孙艺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孙艺心、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林、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燕、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哨兵进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