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2063号
原告: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电信大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70453908.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险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勤、王真明,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8484081C。
法定代表人:王哨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平,许亚萍(实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星,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晓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其缓交至判决前。2021年7月5日,本院向原告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的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并明确告知不补交诉讼费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仍未能交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傲然
审 判 员  匡雅颖
人民陪审员  柴辉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远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