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电信大楼6楼。
代表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6号。
原审被告:湖北东昱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管委会院内。
原审被告:湖北大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路荟园山翁乐舍D座。
原审被告: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
原审被告: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洲管委会院内。
原审被告: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274号。
原审被告:上海星信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
浦区控江路2075号710室。
原审被告:襄阳恒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炮铺街特1号开放广场大厦写字楼B座17层。
原审被告:杨庆,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审被告:孙艺心,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审被告:王哨兵,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1)鄂0602民初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月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2月26日,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上诉人进行重整的申请。2020年1月2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破申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鄂06破申1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在明知上诉人已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情况下,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东昱辰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大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北盛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铭丰典当有限公司、上海星信捷投资有限公司、襄阳恒忆投资有限公司、杨庆、孙艺心、王哨兵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于2021年1月2日作出(2019)鄂06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又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鄂06破申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同意将四川省宏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一案指定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提
起本案诉讼,只能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也即本案应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1)鄂0602民初2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胜
审判员 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余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