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604号
原告:凉山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良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
被告: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翠萍。
原告凉山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凉山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服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2022〕129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2022)川3401民初4603号原告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川3401民初460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毛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