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17533568J。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川3401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1934.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以529553.36元为限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人夹江县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全案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孙衣呷
审判员 仁 薇
审判员 何志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永顺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