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镇桂花湾居委会和平路边。

法定代表人:刘华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川031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二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刘华为共同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沿滩区居委会和平路边2单元1,2#的房产一套均已被本院查封,但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云

审判员 曾 梅

审判员 徐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