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11民初1603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智,男,汉族,系兄妹关系。
被告: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道华大社区汇仁路11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华为。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姜 尚
人民陪审员 郑 勇
人民陪审员 姜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