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311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4年5月19日出生,住**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份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险峰
陪审员 彭久雄
陪审员 姜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