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富顺县嘉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明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贡井区明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32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富顺县嘉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明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明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富顺县嘉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明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贡井区明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小虎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