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16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赟。
原告**与被告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唐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