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善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黄友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均抵押与其他债权人,并已被法院另案查封,现已停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胜
审判员 谭爱华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