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民初4529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培,绵阳市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2018年8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