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23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佳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佳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川082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佳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元市佳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余额、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