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文绍彦,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文绍彦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民初1905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