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来凤宗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来凤县支行、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2827执307-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来凤县支行,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万家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来凤宗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1年8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被告***妻子。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8年2月7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9年12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被告***之女、被告**妻子。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来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等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2827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来凤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且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
18×××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90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向世贵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