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来凤宗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某某发建筑材料租赁部等与某某多购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219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告:来***发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大垭口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7MA49YBMQOL(1-1)。
经营者:邵仕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多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沙道沟镇松坪村松坪安置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7Q1X83。
法定代表人:屈芬。
被告:吴全平,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恩施州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乡芭蕉集镇下街**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DT8H20。
法定代表人:王学浪。
被告:湖北来凤宗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2827698039774Q。
法定代表人:杨鑫。
被告:田顺成,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来凤县,
原告***、来***发建筑材料租赁部诉被告***多购商贸有限公司、吴全平、恩施州高投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来凤宗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田顺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来***发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发建筑材料租赁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发建筑材料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6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审判员 姚 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