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3736号之二
申请人***,男,生于1984年5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685634734R。
法定代表人向申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扣留了被执行人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在利川市农业农村局的项目款,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02执3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