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4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4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685634734R。
法定代表人:向申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2执4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