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5559号
原告:**,女,生于1996年7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74年1月1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28685634734R。
法定代表人:向申友。
被告:利川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利川市西城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70948N。
法定代表人:邓永宝,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峰县向宇建筑有
限公司、利川市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24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定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