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恢33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4月1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685634734R。
法定代表人向申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月1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2执恢3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大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