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685634734R。
法定代表人:向申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峰县向宇建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一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28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华
审判员 黄 芳
审判员 尹万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