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申请执行***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30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尧刚
执行员方钦少
执行员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