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32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力仁和企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52号煤研大厦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6号罗马假日广场嘉宝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国力仁和企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侵权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财务账户U盾(均为原件),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消费。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03执322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