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7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588号
原告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展览馆广告装饰工程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大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