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恩施州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26民初24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被告:恩施州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冉学舟。
被告:***,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咸丰县,现居住咸丰县。
原告***与被告恩施州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8)鄂2826民初24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恩施州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咸丰县财政局的质保金17795元予以冻结。本案经本院调解后,二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偿付义务,但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304.5元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告恩施州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咸丰县财政局的质保金304.5元用以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二、解除被告恩施州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咸丰县财政局的质保金17490.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方艳
人民陪审员XX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司马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