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587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88401-8,地址:洛宁县产业集聚区洛南园区(新宁大道与经一路交叉路口北),法定代表人:张淑琪
被告: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7457159082,地址:贵州省兴仁市黄金路黄金宾馆内。法定代表人:李永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时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兴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