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

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3775号
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新工业园区科隆路。
法定代表人:杨芳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2022年8月16日,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6元,由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梦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