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

洛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1205号
原告:洛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枫叶国际广场1-3-24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工业园区科隆路。
法定代表人:杨芳森。
原告洛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洛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星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