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闪、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534号
原告:**闪,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轩,濮阳县南乐县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工业园区科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156601252。
法定代表人:杨芳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义杰,男,50岁,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闪诉被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韩义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2021年12月3日,原告**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闪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