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

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751号
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工业园区科隆路。
法定代表人:杨芳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该公司董事。
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