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1783号
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新工业园区科隆路。
法定代表人:杨芳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兴,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2元,由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艳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舒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