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执1971号
申请人: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新工业园区科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15660125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8民初44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分期向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69858.53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过程中,***共向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支付24772.7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44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祥超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王党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