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洛开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旗屯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鼎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文权,董事长。
被告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任文权,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鼎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科隆涂料有限公司、任文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